发布时间:2019-12-02 | 来源:沈阳市周易研究会 | 浏览次数:0 |
沈阳市周易研究会文件 沈易字(2017)05号 沈阳市周易研究会会员学术自律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,搞好学风建设,规范学术行为,弘扬传统文化优秀学风,特制订本条例。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会所有会员。 第三条 本条例约束范围包括著作、论文、演讲稿等,包括以传统纸制书籍、登载论文集、发布于各类杂志、报刊的论文,也包括各种电子媒介的文章,比如网站、微博、微信等多种形式。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所有会员应自觉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。传播正能量,杜绝封建迷信。 第五条 尊重他人著作权,会员所撰写的书籍、论文、演讲稿,一律不得不署出处变为己有。认为有价值需要引用时,必须注明出处,出自谁的著作、论文。 第六条 两人或多人合作的学术作品,应署名所有人的名字,且要按学术贡献大小或预先商定的署名顺序署名。 第七条 严谨在网络空间截取文章或文章片段而直接引为己用。引用不需言明出处及作者,若作者不明,可注明“作者无可考”。 第八条 在参与对他人的作品进行评价时,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。比如为他人著作作序、参与论文评选、参与研究成果论证等,要恰当使用评价语言,要充分肯定作品的价值,但不可过分拔高,虚张声势。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。 第九条 不得篡改他人学术成果,把他人成果盖头换面据为己有。 第十条 不得由他人代写学术论文。 第十一条 未参加研究、撰写、论证、学术把关等,不得要求在他人作品上署名。 第十二条 未经他人许可,本人作品不得使用他人名字。 第三章 举报、调查与裁决事宜 第十三条 我会秘书处是我会会员学术行为的监督及举报与投诉机关,专家委员会是我会会员学术自律行为的裁决机构。当举报人对专家委员会的裁决有异议时,可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诉,常务理事会是我会最高裁决机构。 第十四条 我会接受会内外对我会会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。欢迎实名举报,对于匿名举报现象也将予以调查核实。为实名举报人保密。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受理举报后,组成三至五人的调查小组,调查小组人员应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。调查要认真科学,注重事实,对被举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及正当的合法权益。参与调查人员在受理调查过程中,不得对外泄露任何相关信息。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及常务理事会一般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裁决意见,传递给举报人和被举报人,之后进行认定与处罚。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七条 视学术不端行为性质的轻重,采取不同的处罚方式。轻者批评教育,责令道歉,撤销奖励等。严重者开除本会。 第十八条 性质严重,为他人造成损失,触犯法律的,交由司法机关处理。 第十九条 学风不正,学术道德缺失的会员不能参加我会每年一次的专家考试。学术自律情况作为专家考试评审晋升的重要依据。会员学术自律情况也将作为研究会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。 第二十条 经调查属实的作品,将尽快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。将其从我会网站、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介移除。 第二十一条 学术不端人认识态度好,积极配合调查,积极挽回不良影响,可予以从轻处罚。 第二十二条 学术不端人对事件认识不端,不配合调查,加害调查组人员,或加害举报人从重处罚。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,举报事实不存在,我会将通过合适的方式予以澄清,为被举报人正名。同时对捏造事实、故意陷害他人的,将对举报人进行严肃处理,直至除名,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 沈阳市周易研究会 2017年8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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