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2019-12-02 | 来源:沈阳市周易研究会 | 浏览次数:0 |
为了加强对我会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,使之健康发展,特制订本制度。 一、分支机构的成立 成立分支机构需不违背民政部门社团管理相关准则,根据我会运营发展需要,在我会章程范围内,有发起人或我会秘书处觉得有必要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设立。 二、分支机构负责人产生原则 (一)正职 1.发起人推举,经常务理事会通过。 2.由秘书处考核初步认可的我会会员,经常务理事会通过。 (二)副职 副职若干。副职的配备经秘书处提名,常务理事会通过。 (三)名誉职务 在所属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各界人士,经我会秘书处批准,由分支机构正职聘任。政界人士需按组织部门要求办理。 三、分支机构的管理 1.分支机构设立负责人会议,依我会章程商议分支机构运营的相关事宜。 2.分支机构为非法人单位,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故一切行为要替我会负责。 3.分支机构每年需在1月份指定工作计划,并上报秘书处。 4.分支机构每年需在12月底前向秘书处以书面形式汇报工作。 5.分支机构开展对外活动需提前上报秘书处审核批准方可进行。 6.分支机构为非法人单位,故不具备对外签订任何合同、协议的资格,有对外活动,需由我会统一行使法人权力。 7.分支机构发展会员每半年须向秘书处报备。 8.分支机构可刻制机构印章,不设财务章,印章须有专人保管使用。 9.分支机构不设专门财务人员,不设独立账目,由我会财会人员统一管理,专款专用。 四、分支机构的撤销 1.因某种原因分支机构不再继续运营,经分支机构负责人会议决议,提出书面申请,经我会理事会表决可以撤销。 2.或因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,分支机构运营情况的变化,经秘书处动议,理事会表决,分支机构可以撤销。 沈阳市周易研究会 2017年7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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